海南藏族自治州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第三章 藏语言文字的学习和使用第二十一条已修改自治州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在受理和接待藏民族公民来信来访时,应当使用来信来访者所使用的语言文字。地方法规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