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售出的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承担修理、更换、退货责任:(一)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二)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三)不符合以商品说明书、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