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 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二) 向消费者如实推介产品性能及使用、维护、保管技术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向消费者说明正确使用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三) 销售可以修理的耐用消费品,向消费者出具维修凭证。经营者违反前款规定之一的,消费者有权拒绝与经营者进行交易。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