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售出的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承担修理、更换、退货责任:

(一)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商品说明书、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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