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

(二) 向消费者如实推介产品性能及使用、维护、保管技术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向消费者说明正确使用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三) 销售可以修理的耐用消费品,向消费者出具维修凭证。

经营者违反前款规定之一的,消费者有权拒绝与经营者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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