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因质量问题引起的商品修理、更换、退货的监督管理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做好商品修理、更换、退货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责任的承担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