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消防条例/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二十六条已修改施工单位应当对在建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负责,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落实用火、用电防范措施,保障消防车通道畅通,配备必要的灭火器具。建筑物施工高度超过二十四米时,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落实消防水源。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宿舍。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