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消防条例/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二十五条已修改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书面决定;对作出不同意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