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消防条例/Chapter 3 火灾预防Article 26Amended施工单位应当对在建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负责,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落实用火、用电防范措施,保障消防车通道畅通,配备必要的灭火器具。建筑物施工高度超过二十四米时,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落实消防水源。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宿舍。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25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