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消防条例/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二十七条已修改建筑物专有部分的消防安全由业主负责,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由所有业主共同负责,并确定责任人对建筑物共有部分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等实行统一管理。建筑物未实行统一管理的,其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调、指导业主制定防火安全公约,督促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