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蚕种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蚕种选育、生产、冷藏、供应、使用、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蚕种,是指家蚕的原蚕种和普通蚕种。原蚕种包括原原母种、原原种、原种。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