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蚕种选育、生产、冷藏、供应、使用、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蚕种,是指家蚕的原蚕种和普通蚕种。原蚕种包括原原母种、原原种、原种。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0,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