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蚕种管理工作的领导,对蚕品种资源的搜集、整理、保存和家蚕品种选育、审定、生产、冷藏、供应、推广工作给予扶持,鼓励蚕种生产者和使用者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保障蚕丝业健康发展。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