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人民防空经费由中央、地方和社会共同负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

社会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由有关单位按照国家和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承担。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