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市人民防空工作,区县(自治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市和区县(自治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职责范围内的人民防空工作。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