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人民防空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和战时防空与平时防灾、减灾、救灾相结合的原则。本市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九龙坡区、沙坪坝区、大渡口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以下简称市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城镇和重要经济目标是人民防空的重点。设防城镇由市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确定。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