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第四章 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通信、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制定保障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畅通的方案,确保战时优先接收、传递、发放人民防空指挥文书和警报信号。每年6月5日组织一次全市防空警报试鸣放。鸣放前五日内由市人民政府发布公告。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