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第四章 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因经济建设、城市发展、旧城改造等确需拆除、损毁人民防空工程或通信、警报设施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由建设单位按照拆除、损毁的建筑面积和标准在规定期限内就地补建或按现行造价赔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损毁人民防空工程和原有设备设施。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