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第三章 建设第二十四条有效人民防空警报台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规划设立,区县(自治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有设台任务的单位按规定进行安装。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方便,不得阻挠。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