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人民防空警报台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规划设立,区县(自治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有设台任务的单位按规定进行安装。

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方便,不得阻挠。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