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人民防空工程、通信、警报、疏散基地等的建设,应当适应现代高技术战争的需要,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要求和质量、技术标准结合城市建设和经济建设进行。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