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第二章 规划第十三条有效经批准的各项人民防空建设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应按规定程序报批。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