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第三章 建设第十五条有效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和供水、供电、供气、交通、通信等基础设施的建设,重要物资储备工程和重要经济目标的选址、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建设的要求,修建保障战时供应、生产的防护设施。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划的人民防空配套建设项目,由同级人民政府分别列入基本建设、城市建设计划并予以实施。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