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人民防空建设规划方案实行分级审批,纳入城市规划管理。

全市人民防空建设总体规划和重点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和大军区审查后,报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人民防空建设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由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