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五章 房屋、公共设施、村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六条有效乡级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村镇的饮用水源。禁止在公共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建厕所、畜禽圈以及堆放垃圾和其他废弃物,严禁向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排放污水,原有的要逐步搬迁或改造,达到规定的标准。具备条件的村镇,应当实行集中供水,并使饮用水的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标准。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