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五章 房屋、公共设施、村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七条有效村镇的主要街道和学校、广场、市场、车站等公共场所应当保持整洁,不得随意堆放粪便、垃圾、柴草和建筑材料等。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