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乡级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村镇的饮用水源。禁止在公共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建厕所、畜禽圈以及堆放垃圾和其他废弃物,严禁向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排放污水,原有的要逐步搬迁或改造,达到规定的标准。

具备条件的村镇,应当实行集中供水,并使饮用水的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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