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村镇规划的实施第十七条有效在村镇规划区内临时占用非耕地,必须报经乡级人民政府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拆除临时建筑物,清理场地,恢复原貌。在批准的临时用地上不得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