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村镇规划的实施第十六条有效兴建村镇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审核,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报批执行。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