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Chapter 6 询问和质询Article 38In force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向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提出询问的,可以由个人提出,也可以由两人以上联合提出;可以口头提出,也可以书面提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应当当场答复询问;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说明原因,并经询问人同意后,在确定的时间内答复。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37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