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常务委员会应当围绕国家工作大局,对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开展监督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常务委员会依法实施的监督具有法律效力,被监督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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