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促进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已废止著名商标所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其著名商标称号,并予以公告:(一)提交虚假材料或者以其他欺诈手段骗取著名商标认定的;(二)超越著名商标使用范围的;(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撤销注册商标情形的;(四)商标受让人未重新申请著名商标认定的;(五)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9月23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