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Repealed

著名商标所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其著名商标称号,并予以公告:

(一)提交虚假材料或者以其他欺诈手段骗取著名商标认定的;

(二)超越著名商标使用范围的;

(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撤销注册商标情形的;

(四)商标受让人未重新申请著名商标认定的;

(五)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3,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