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废止

擅自使用“湖北省著名商标”字样、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