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促进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9月23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