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促进条例/第三章 使用、促进和保护第十七条已废止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在该著名商标核定的商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或者提供服务的场所、装饰、服务设施、用具等载体上使用“湖北省著名商标”的字样、标志。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9月23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