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促进条例/第三章 使用、促进和保护第十八条已废止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以依法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冠以“湖北”字样的企业名称,也可以将著名商标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9月23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