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促进条例/第二章 申请和认定第十六条已废止著名商标的有效期为五年,自发布认定公告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后,应当重新申请认定。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9月23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