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促进条例/第二章 申请和认定第十二条已废止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认定材料之日起7日内作出形式审查结论。审查不合格的,应当在3日内告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审查合格的,提交认定委员会。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9月23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