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Repealed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认定材料之日起7日内作出形式审查结论。审查不合格的,应当在3日内告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审查合格的,提交认定委员会。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3,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