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设立的湖北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定委员会”),负责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

认定委员会的组成人员资格及任期、评审办法、认定程序等,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