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教育条例/第四章 办学条件和经费第二十四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教育资金的审计。任何单位、团体和个人不得侵占、克扣、挪用教育经费,不得侵占、损坏学校校舍、场地和其他设施。地方法规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