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教育条例/第四章 办学条件和经费第二十三条有效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努力增加教育投入。(一)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足额征收、合理使用教育费附加。(二)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争取国内外教育援助项目和资金,发展教育事业。(三)各级人民政府积极鼓励社会各界和群众捐资助教。(四)提倡事业单位、群众团体、社会组织、私营企业及个体业主设立教育基金,用于奖励在教育教学工作及学习中有突出成绩的学校、教师和学生,救助贫困学生。地方法规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