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无线电管理机构对无线电违法行为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行现场检查、勘验、取证;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提供有关材料和文件;

(三)询问当事人和证人,制作询问笔录;

(四)实施必要的技术性措施,制止非法无线电发射。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