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非无线电设备对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时,设备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采取措施予以消除或者停止使用。对船舶、航空器安全运行造成危害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