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省、市、州无线电监测站,依法负责对辖区内无线电波实施监测。其主要职责是:

(一)监测无线电频率的使用状况,查找无线电干扰源以及非无线电设备辐射无线电波的干扰;

(二)监测已设无线电台(站)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核定的项目工作,查找未经批准擅自设置的无线电台(站),承担为保障国家安全或者重大任务而开展的特殊监测任务,以及对涉及国家安全、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利益等重要无线电业务,实施保护性监测;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无线电发射设备的技术指标,检测工业、科学和医疗应用设备、信息技术设备或者其他电器设备等非无线电设备的无线电波辐射,测试有关电波参数和电磁环境;

(四)经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对非法无线电发射采取技术措施进行制止;

(五)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任务。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