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非无线电设备对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时,设备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采取措施予以消除或者停止使用。对船舶、航空器安全运行造成危害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