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有效申请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应当提交书面申请、检测报告和相关技术资料,经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受理、审查,报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已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技术指标。禁止转让、涂改、伪造《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