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效无线电台(站)应当按照核定的项目工作,不得发送与核定项目无关的信号。确需调整项目的,应当向原批准机构办理有关变更手续。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安全和保密的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擅自非法编制、使用无线电台(站)呼号。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