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无线电台(站)应当按照核定的项目工作,不得发送与核定项目无关的信号。确需调整项目的,应当向原批准机构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安全和保密的规定。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擅自非法编制、使用无线电台(站)呼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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