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有效《无线电台执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核验手续。《无线电台执照》的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30日前到原核发执照的无线电管理机构申办新的《无线电台执照》。无线电台(站)注销或者报停,应当向原核发《无线电台执照》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或者报停手续,并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报告该无线电台(站)设备的拆除、封存或者销毁等处理情况。启用已报停的无线电台(站),应当重新办理相关使用手续。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